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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质量不合格能拒绝支付工程款吗?

发布日期:2023-06-29    作者: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农村自建房必须经有资质的公司验收合格才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因《鉴定报告》载明自建房安全性不符合要求并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承包人起诉地主支付工程款,法院就不支持,认为其必须先取得质量合格的《鉴定报告》才有权利要求支付工程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毕某是否应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应是承包人能交付后验收合格的工程或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本案中,毕某虽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于2018年1月22日接收使用涉案工程,但在其接收工程前,各方认可的合某鉴定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示涉案工程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并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虽陈某提交广州政务的短信内容中显示毕某不认可涉案《鉴定报告》,但该短信内容不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不予采纳。因此,在涉案工程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陈某请求毕某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满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承包人陈某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在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其称毕某因擅自使用涉案工程故不应对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理由不成立。由于陈某所交付的涉案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该工程能否修复尚未能确定,故其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承包人陈某待涉案房屋修复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另行主张权利。而至于因修复所产生的纠纷,双方亦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特别提醒,涉案房屋用于出租,而房屋因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更多地关系到众多承租人及邻近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各方应积极沟通、主动、及时、妥善地消除安全隐患,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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