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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不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会被撤销吗?

发布日期:2023-06-2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名下的商标被知产局撤销了,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不是在教学仪器等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是在显微镜、显微镜摄像头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判决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行政行为合法。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使用是指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该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原告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或无相应的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已真实履行,或者涉及的商品不属于本案涉案的“教学仪器、观测仪器”等商品,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已进行商业使用。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图片、购销合同等均为显微镜、显微镜摄像头等商品,与涉案商品“教学仪器、观测仪器、视听教学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内容未显示商品,且缺乏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教学仪器、观测仪器、视听教学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诉决定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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