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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土地的增值损失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06-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一定,每个法官的判法可能不同。之前的判例中,各种判法都有,有的只赔房屋的价值,有的也赔偿地的价值(总得来说,起诉时间越早赔偿越低,起诉越晚赔偿越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房地产总金额减去已退还的购房款等于房屋增值部分,再判决出资人得60%,出地人得40%。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补偿问题。本案中,杨出资人购买涉案宅基地房屋后进行拆除重建,投入资金建成了涉案房屋,考虑双方实际履行多年,根据公平原则,曾出地人要求杨出资人返还涉案房屋,应向杨出资人补偿宅基地上盖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值价值。关于补偿金额,经法院摇珠确定广东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选择程序合法,该鉴定机构拥有相应的资质。双方分别提交了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也进行现场查勘,法院对于《房地产估价报告》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鉴定人对双方的意见均给予了回复及解答。根据广东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值为1961362元(654562元+1306800元),扣除杨出资人购房款35000元,涉案宅基地上盖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部分价值为1926362元(1961362元-35000元)。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杨出资人拆除重建投入资金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确定曾出地人赔偿杨出资人损失1155817.20元(1926362元×60%)。杨出资人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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