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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不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朱明胜律师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被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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