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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信获利益 法院明辨判返还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张占杰律师

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汽车公司与气体厂之间一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气体厂向汽车公司提供氧气、乙炔、氩保气等特殊气体。合同约定气体计量单位为瓶,其中氩保气单价为每瓶38至40元,每瓶40L。2017年,汽车公司因系统问题及工作人员的失误,以瓶装单价乘以收到的公升数计算氩保气的货款并予以支付,导致汽车公司相较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多支付数十倍的款项。2019年双方续签合同时,汽车公司通过工作邮箱向气体厂发送了不可更改、加密的买卖合同版本,载明氩保气仍按瓶进行结算,瓶装单价为32元。气体厂收到合同文本后,为了掩饰此前的不当得利并继续获取利益,通过另行打印合同最后一页的方式,将内容篡改为“氩保气的计量单位为公升,单价为32元/L(不含税)”,并在加盖印章后交由汽车公司。汽车公司工作人员未对合同文本核对的情况下即盖章并送还气体厂,导致汽车公司按照高于市场公允几十倍的价格支付氩保气价款。汽车公司发现错误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气体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返还多支付的370万余元。而气体厂认为,合同是根据一贯交易习惯所形成的,并且气体厂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货物,不存在超过几十倍收费的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之间长期存在氩保气等其他特殊气体的买卖交易行为,除案涉合同外,其他合同对氩保气和其他特殊气体的计价单位均为瓶,其中氩保气每瓶40L,单价为38元至40元不等。而案涉合同载明的氩保气计价单位却是L(每瓶40L),单价为32元。在氩保气市场价格并未出现大的波动时,案涉合同载明的氩保气价格是双方交易习惯价格的30多倍,亦超出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几十倍,甚至超出2021年气体厂通知调价价格的17倍之多,明显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而从案涉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上讲,汽车公司通过发送限制编辑合同文本的方式来看,其在发送的同时,已经表达出该合同内容不可更改或应经汽车公司同意后作出更改的意思表示。而气体厂陈述该修改系应气体厂业务经理要求而作的,并未通知汽车公司。从案涉合同修改内容上来讲,气体厂的修改系对汽车公司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且属于内容的重大修改。从案涉合同的修改形式上讲,气体厂仅将价格表中的一处计价单位从“瓶”修改为“L”,从普通生活常识及一般经验法则来看,该修改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存在有意隐瞒修改行为的主观故意,刻意制造汽车公司的疏于审核。据此法院认为:虽然汽车公司在加盖印章时存在经验不足或轻率行为,但气体厂显然更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具有利用各方面因素促成汽车公司疏忽的主观恶意,进而实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不当目的。因此,判决撤销案涉合同,气体厂返还汽车公司37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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