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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合同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补偿金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哪条法律明确地规定了此种情况条款有效还是无效,所以实践中不同法官可能判法不同。目前认定此类条款无效的判决较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定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其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玉某公司仅仅要求陈某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却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承诺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相关约定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陈某作为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无效,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本院认定玉某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判决驳回玉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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