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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为过户另行借钱给卖家赎契,属于借款吗?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双方书面是如何约定的,如约定是借款则属于借款,如没有约定借款,则属于买房的垫资款,不属于借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签订合同后,卖家不够资金赎契,买家也无法取得购房资格,相当于大家都违约。买家为了过户,答应另行出资帮卖家赎契,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卖家同意配合过户至买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过户后买家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起诉卖家返还垫资款,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是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卖家返还垫资款,但不支持利息。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虽然王买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但王买家主张的156000元借款是基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补充协议》而产生,本案应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买家与邓买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王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由王买家垫资156000元并另支付2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许某。王买家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应付款项及垫资款项。由于双方对垫资款项的归还期限并未进行约定,王买家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此,王买家要求邓买家偿还垫资款15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垫资并没有约定利息,王买家要求邓买家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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