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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一方有老年痴呆症,房产赠与过户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若有老年痴呆症,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房产不能赠与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有老年痴呆症,父亲带着母亲去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父母名下的房产赠与过户给了儿子。后法院认定母亲的一半房产赠与无效,父亲的一半房产赠与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吴子与陈母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出售计价金额为22000元,从价格上而言,明显具有不合理性,且吴子确认没有支付过购房款,仅表示陈母、吴父的真实意思是赠与房屋,考虑到税收问题,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虽然陈母、吴父对赠与的意思表示予以否认,但亦未承认房屋买卖系其真实意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本案《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吴子办理的房产过户行为存有不当,应当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母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涉案房产为陈母、吴父的夫妻共同财产,吴父对涉案房屋出具了《证明》,愿意将其一半的房屋产权交归吴子所有,且吴父还存在陪同陈母去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给吴子的行为,因此,吴父的赠与行为不可随意撤销。综合本案情况,吴父赠与给吴子的一半房屋产权,吴子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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