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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劳动关系特征有以下3点:1、公司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公司有注册);2、劳动者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3、劳动者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实践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些情况千奇百怪,存在一些比较难认定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主播和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三特征,属于劳动关系而不属于普通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原被告双方均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虽然签订的是主播签约协议,但原告在被告处担任主播,使用原告提供的办公场所、直播设备,在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从事演艺等工作,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明确约定原告需服从被告的领导、安排,接受被告的监督、管理,原告只能在被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按照被告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直播需提前一天向被告申请,被告批准之后方可请假,可见双方并非具有平等地位的合作关系,而是具有人格从属性的特征。再次,结合主播待遇的计算标准、发放方式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原告每月待遇以被告的统计为准,被告每月定期向原告支付薪资(次月月底前支付上月直播收益),该薪资的计发方式说明双方的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综上可知,原告的工作账号、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均不受自己支配,均需听从被告的安排和管理,受被告的规章制度制约,且原告的工作内容属于被告的主营业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规定,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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