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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名为投资合同或合作协议,实为高利息借款合同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06-25    作者: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按借款合同处理,利息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是借款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杨某米某公司虽然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但协议书约定全额收回投资款及固定投资收益的内容,表明双方实际应属借款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借款合同纠纷。杨某主张米某公司拖欠150万元及按18%年利率标准计付收益的事实,有杨某出示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担保合同》、付款底单、银行账户流水及杨某的陈述为证,杨某要求米某公司返还150万元及拖欠的投资收益,合法有据,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杨某主张的投资收益实为其款项的利息。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确定本案利息自20208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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