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母亲去世后,父亲把房子过户给了其中一个儿子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6-2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房屋属于父亲和母亲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和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份继承,夫妻一人无权决定把房子过户给谁。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去世后,父亲一个人把房子过户给了大儿子,签了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没真的付款。四儿子知道后不服,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到父亲名下按法定继承来分,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曾父麦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鉴于麦母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其死亡后,曾四儿作为麦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曾父明知曾四儿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在未征得曾四儿同意情况下,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名下,侵害了曾四儿的共有权。上述行为足以证明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受让涉案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主观构成要件。曾大儿提交的账户明细显示相关款项均是在本案诉讼期间支付,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服,且全部款项均在短时间内一次性被提取,现有证据不能显示上述款项是由曾父本人提取,故上述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支付了购房对价。综上,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受让涉案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曾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判令曾大儿曾二孙曾三孙协助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至曾父名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