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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主播公司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要退吗?

发布日期:2023-06-2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合同有约定就可以。但约定也要公平合理,否则法院可调整违约金金额(即退款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推广合同约定某直播公司的销售量必须达到165万,否则客户公司可以要求全额退服务费。后销售量未达到165万,客户公司起诉退165万。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未达到165万,但直播公司已经付出了劳动,应按比例退还服务费。


法院认为,米某公司与拾某公司签订的《直播推广合同》合法有效。《快手直播推广合同》约定两位主播进行6场直播,保量165万元,佣金20%,另在KPI考核标准中明确拾某公司对整场直播活动保证销售额165万元,若直播未完成销量,拾某公司在2个月内与米某公司协商以本套餐主播或同类型主播达人以补播方式补齐销量。米某公司已依约支付合同推广费689000元,其确认拾某公司已提供9场直播,6场补播,一场千万粉丝级别主播直播及一场明星直播。米某公司认为6场补播的主播粉丝级别不符合约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补播的主播粉丝级别与约定不符。然而,《直播推广合同》明确约定拾某公司应保证销售额165万元,结合王某与孙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销售量的沟通内容,米某公司认为拾某公司提供涉案直播推广应确保销量达165万元有所依据,否则其可以选择要求退款,本院予以采信。现米某公司主张涉案销量为22681.3元,未达到双方约定确保的销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米某公司诉请解除《直播推广合同》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公平原则,本院认定米某公司按涉案产品的实际销量向拾某公司支付推广费。双方确认涉案佣金已直接向主播结算,米某公司对其主张的销量已提交相应销售数据佐证,经核算,拾某公司应向米某公司退还679528.8元(689000元-22681.3元÷1650000元×6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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