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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3-06-23    作者:朱明胜律师

作品名称在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且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构成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如果把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判断作品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唯一标准,势必造成作品名称有独立于作品的著作权,即如果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则会形成作品名称有一个独立的著作权,正文又有一个著作权,那么基于一部作品就有两个著作权,相同的作者可以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著作权,这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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