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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群提议罢免业委会,算侵害名誉权吗?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概述:常德市某小区业主王某曾多次在小区微信群里提到业委会是伪业委会及业委会存在胁迫业主等行为,并提议罢免业委会并选举新业委会等。王某曾在微信群里与业委会成员的聊天中提到“您要真有打人,那你们真是太下作……”该业委会成员刘某认为王某使用污秽语言攻击业委会成员,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冲突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对名誉权保护与业主监督权边界的认定应结合业主监督权的行使是否正当合理,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侮辱、诽谤行为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作为业委会成员,其在业委会的工作应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王某作为业主,有权以正当合理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对业委会及成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发起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的提议。王某的上述言论或行为针对的特定对象是业委会集体而不是刘某个人。即使王某有提到“下作”,但该内容是跟随微信群前面对王某的聊天之后的评论,与业委会工作相关,并带有假设成分,不存在侮辱、诽谤致刘某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官提醒:业主监督权是对名誉权保护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名誉保护扩展的界限,保证了业主监督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时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名誉权的保护,能有效预防业主滥用监督权而导致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厘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行使监督权的边界,有助于二者保持制约性的衡平,在保证业主监督权的同时又能预防业主滥用监督权导致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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