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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中,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能拒付货款吗?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必须要证明确实质量有问题才能拒付货款,质量问题需要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一般比较高昂,由败诉方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主张卖家的货物电池有质量问题不蓄电,于是拒付货款。法院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买家考虑到高昂的鉴定费称不申请鉴定,仅提交了一些有质量问题的退货单、售后服务表、产品反馈函等材料证明电池有质量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些材料都不足以证明电池有质量问题,且电池已经使用1年,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由于买家不申请鉴定,故对其主张电池有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买家全额支付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所欠剩余货款,原、被告双方经举证、质证达成一致意见,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剩余货款金额为53221.5元,对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107只质量有问题的电池进行退货,以及更换这个107只电池产生的费用和损失45720元抵销所欠原告的货款。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现有证据分析,虽不能排除被告损失存在的可能性,但被告所举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其损失的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其损失的产生与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其可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以被告剩余货款53221.5×20%来计算,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扣除107只蓄电池的价格16422元,之后再乘以20%,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所欠的货款双方是一致确认的,但对于107只蓄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并未提出充分证据,故对原告以53221.5×20%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644元。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违约亦应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不属于抗辩内容,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行诉讼。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合计638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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