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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销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属于显失公平合同?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认定普通的民事合同显示公平是比较难的,虽然很多人这样主张,但法院真正认定属于显示公平的还是少之又少。下面这个案件可以供大家参考:朱某开了家服装店,急于在元旦前开业,于是急匆匆和公司签订了服装经销合同。合同条款约定不清不楚,后朱某认为付款后是按折扣价(2.5折)发8万的货,相当于发吊牌价24万的货。公司方却主张是按吊牌价发8万的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经销合同约定不清楚,但根据常理可知,一般加盟商不可能按吊牌价进货,如按吊牌价进货相当于刚开业就必定亏损。最终认定该合同显示公平可以撤销。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经销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本案易某公司提交的帕某女装配货单载明的内容,朱某急于在元旦前开业,要求提前到货、加急发货。易某公司就合同的订立具有优势地位,仍利用朱某对拿货均为折扣价存在误解及尽快开业的迫切心态,与朱某签订了涉案合同,且不同意修改合同条款。朱某虽然在配货单上对衣服类别进行了勾选,但并未就具体款式有充分选择的机会,完全由易某公司为朱某选择衣服款式,发货前亦不与朱某核对确认,将无法保障朱某的利益。朱某购买易某公司衣服并非自用而是用于销售盈利,一般来说,衣服吊牌定价通常高于实际销售价格,且易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服饰品牌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按易某公司对合同的解释,朱某首批进货按吊牌价销售不仅不存在盈利空间,甚至在店铺营业初期即面临亏损,给后续经营带来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显失公平。故朱某关于涉案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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