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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由公司负责经营的店铺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只要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就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
同的性质有以下三点:1、公司将自己的经营资源给加盟商用;2、加盟商需遵守统一的经营
模式;3、加盟商需付费给公司。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简单说来加盟商只负责出钱,其余所有事情都由公司处理,法院仍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定义,特许经营合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特许经营的内容、特许人享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费用支付等。本案中,两某餐饮公司与马某在庭审中共同确认,涉案合同签订后,涉案店铺实际由两某餐饮公司负责运营,包括聘请员工、购买设备和食材等等,相关费用由两某餐饮公司代为垫付,马某收到对账单后在系统上进行充值,两某餐饮公司在该系统上进行扣款,涉案店铺的营业收入归马某所有。但是,涉案合同约定了特许经营的内容及期限、经营区域、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及金额、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标准要求等具体内容,合同内容完备,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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