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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产品质量有问题就一定能获赔吗?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一定,即使产品有轻微质量问题,也还需要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且具体的损失金额是多少,这个是很难证明的。实践中,有的法官会酌情判决赔偿金额,有的质量问题不严重的话,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加盟养发馆,虽然法院认定了诸多产品中的一种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无法证明损失金额。房租、水电费、工资这些都是经营的商业风险,不必然是质量问题造成的,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建议起诉前咨询清楚律师,免得浪费时间精力金钱。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丝某公司违约,应赔偿其经济损失转让费35万元、店铺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277422.56元、人工工资184681.9元、订货款73870元。对此本院认为:
1、转让费35万元,该费用属于原告履行其与被告丝某公司之间因店铺经营权及资产转让而支付的对价,双方因此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且无证据证实被告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原告现已将店铺经营权及资产转让给案外人,并已实际收取转让费用,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丝某公司提供的“乌发秘方”产品质量对原告的经营造成影响并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在本案中将该笔款项作为经济损失主张被告丝某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店铺租金、物业管理费、店铺备用金、宿舍租金及宿舍水电费、电信费用277422.56元及人工工资184681.9元。上述费用均属于原告经营期间的开支,且原告已实际取得经营期间的收益,原告未举证证实“乌发秘方”产品质量对其经营造成影响并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要求被告丝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期间的开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订货款73870元。原告确认被告丝某公司已向其发送了所有货物。对于已发送的货物,原告确认其已使用一部分,除在本案中提交的样品外,其余部分已转让给案外人。在原告未举证证实其转让的产品中包括“乌发秘方”且属于低价转让,原告无证据证实因“乌发秘方”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丝某公司赔偿其订货款7387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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