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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09年前买的车位,能起诉过户吗?

发布日期:2023-06-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广州非本小区业主,2009年6月3日前买的车位,需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否则过期不能再起诉过户。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广州市某车位的产权是否可以办理转移登记至李买家名下?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李买家并非涉案车位所在小区的业主,即其是以非业主身份购买了涉案车位。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法院作出的复函可知,涉案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配置比例不到1:1。在此配置比例情况下,现无证据显示涉案小区车位已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再次,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于2009年6月3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自[2009]544号)第一点第(二)小点已明确“《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放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1.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其租售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已销售的车位、车库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本案李买家虽是2007年购买的案涉车位,但并未依前述通知于2009年7月31日前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综上,鉴于广州市某车位的产权现并不具备可以办理转移登记至李买家名下的条件,本院对李买家要求过户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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