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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主播合同纠纷中,主播违约金一般都会降低吗?

发布日期:2023-06-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是的。商业直播行业是纯商业的新兴行业,公司经常会约定主播违约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甚至高到背离基本道德标准,为利失义,所以亟需法律的约束。实践中法官都会根据具体案情降低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主播中途离职到别处去直播,获利188万。前公司起诉主播按照合同约定赔偿3000万,是主播离职获利的16倍。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有违公序良俗,显示公平,判决主播赔偿20万元即可。另外本案还有精彩之处,公司起诉如此高的金额(3000万),一审支付了诉讼费20万,二审支付了诉讼费10万,基本上都是公司自己承担了,相当于主播赔的钱还不够公司交诉讼费的,公司还贴了10来万。所以做事不要意气用事,聪明反被聪明误。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妆某公司、肖某双方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艺人合同》,约定相关演艺事宜,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妆某公司又安排肖某从事其关联公司某贸易公司产品销售微商板块的管理工作,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对相关费用和报酬进行了结算和支付。因双方签订的《艺人合同》中6.14条约定“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在互联网、实体店等营销渠道经营、销售产品,只能经营、销售甲方指定的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经营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故肖某在《艺人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不属于妆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维某品牌产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妆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艺人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妆某公司要求肖某全额退还其支付的全部款项1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791万元的诉讼请求。妆某公司主张的该款项是肖某为妆某公司做直播以及为其关联公司某贸易公司做微商管理工作期间的全部报酬,本院认为,《艺人合同》是妆某公司制作提供的合同,双方签订的《艺人合同》中虽有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即乙方除应全额退还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外,乙方还应当按几种计算方式中计算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艺人合同》中的该部分条款显失公平,排除、限制了合同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该部分约定无效,且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肖某做直播期间所获得的报酬还是其做微商管理工作期间所获得的报酬均是双方对费用负担进行结算后妆某公司支付的报酬,妆某公司要求肖某返回为其做直播期间以及为其关联公司做微商管理期间所获得的全部报酬188万元的诉求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故本院对妆某公司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妆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相关条款显失公平,本案诉讼中妆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肖某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且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已就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了结算,故对妆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予以支持20万元,对妆某公司主张的其余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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