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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后,炒股亏钱了能起诉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06-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打此类官司要注意3个问题:1、投资服务合同解除后,未服务的部分,服务费可以退还;2、已经服务的部分,如果投资公司有夸大收益的违规行为,构成违约,则也可以酌情退还部分服务费(相当于违约金);3、投资公司只是给投资建议,投资者的亏损不能要求投资公司承担或赔偿,且投资者一般都没有投资公司承诺保本的证据,就更不能要求公司赔偿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投资者要求投资公司赔偿其超过损失,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至于徐某主张的其他损失。
首先,双方在案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徐某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承担投资损失。中某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承担徐某的投资风险,禁止徐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达成投资收益承诺协议。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中某公司提出了投资建议,但相关证券账户最终的投资决策权仍然由徐某享有,所有的交易行为均由徐某自己作出,即是否投资中某公司建议的证券标的、投资金额、买入卖出时间、买入卖出价格等,均由徐某自己作出判断,且事实上徐某也并未完全按照中某公司投资建议进行交易。同时,证券投资属于风险较大的投资行为,即使是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亦不可能完全准确预测投资标的将来的波动情况。在不能因为其推荐的投资品种出现上涨而向客户收取额外报酬情况下,投资咨询机构也不应因为其推荐的投资品种出现下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但严重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将具有决策权的一方的投资损失转嫁给了只有建议权的另一方,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本院认为,除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否则投资者不能仅以其按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的投资建议操作发生亏损为由要求赔偿;
第二,徐某在接受中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就投资过创业板,中某公司向其提供投资创业板的建议,不会造成实质上的风险错配,故中某公司未保存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与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的行为并不等同于该公司曾向徐某提供过风险等级与其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因此,该行为也不是导致徐某投资亏损的原因,中某公司无需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如前所述,《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电话回访录音等在案证据,均不支持徐某提出的中某公司在与其订立案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时有过投资回报承诺或者保本承诺的主张。而从亏损发生后中某公司与徐某的沟通内容可以得出,该公司更多的是表达帮助客户挽回损失的信心和态度,并未明确作出如果不能挽回损失则由该公司赔偿或者补足的承诺,因此,不能以中某公司在订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前后作出过保本或者保收益承诺为由要求其履行承诺;
最后,按照徐某主张的事实,徐某账户系徐某操作,该账户的损失也系徐某投资行为造成的。而徐某与中某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中某公司对于徐某操作徐某账户既不明知,也不可能预见,因此,徐某要求中某公司赔偿徐某账户损失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即使徐某买入中某公司推荐的证券标的后出现亏损,也应当由享有决策权的徐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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