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投资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未按时转款,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合作协议签订后,各投资人均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转款,故不支持某投资人要求其他投资人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是否应向周某给付违约金的问题。虽然涉案《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在银行设立项目专户,自四人合作协议签字起算,各投资方一个月内打入全部投资额的50%,两个月内打入剩余的50%,未按约定时限打入款项,按每天所欠额度的2‰支付违约金给前期投资者”,但实际履行上,各方均未依上述约定在银行设立项目专户,且各方虽然在《合作协议》中确认周某前期已投入266万元,但该266万元的投入是在涉案《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并非是针对涉案《合作协议》而履行的投资义务,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周某并没有依协议约定再投入款项。可见,包括周某在内的四人均未完全履行涉案《补充协议》,在此情况下,周某主张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向其给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本院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