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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

发布日期:2023-06-05    作者:孙可心律师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费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10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执行。
15、党费。
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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