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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辩书

发布日期:2023-06-05    作者:牟金海律师

行政处罚申辩书
申辩人:J县梅庆塑料袋销售店,经营业主:姓名,张XX, 联系电话:
2023年05月29收到J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经给我店的J市监罚告〔2023〕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针对处罚内容及叉车设备使用情况提出申辩意见如下:
一、我店使用的叉车于2022年5月24从正规的经商处购买,所购叉车是我国正规厂家生产,是国家许可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叉车的出厂日期为2022年1月1日。设备购买后,在经销商的指引下我店及时办理了挂牌落户登记手续,设备牌号为“工程机械鲁L01062 ”,该叉车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我店内货物的装卸和搬运。叉车使用期间,能按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正常的保养和维护。操作人员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能做到规范操作,没有超标准使用,没有出现设备损坏、财物损失及人员受伤的情况,综合店内的经管情况,设备的使用频次较低,现在该叉车在外观及性能方面均处于良好状态。
二,关于本次叉车没有定期检验的原因
1,因为我店首次购买拥有起重设备,对设备定期检验的流程生疏,对设备需要定期检验的认识不到位,对起重设备在安全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今年5月16日我店已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电话联系并约定来我店进行设备检验,检验机构已承诺派人到现场进行检验,目前设备正处于等待检查过程中,检验机构联系电话是13863XXXX5。
以上原因的存在出现了本次超过定期检验进行使用的情况,但是超期使用的时间从注册登记日一年起算,到拟处罚通知之日仅超期13天的时间。
三,我方的诉求:鉴于以上情况,我店认为拟处于以30000元的罚款处罚超重,因我店是初次违反《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法》规定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设备仅13天的情况,在人员操作及设备维护性能方面均未违反规定。政府管理部门对我店本次的所犯错误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请求政府改变以上罚款的处罚处罚方式,届时我店人员一定吸取教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识,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规范使用特种设备。

此 致
J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辩人: J县梅庆塑料袋销售店
2023年5月31日
代书人:牟金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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