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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发布日期:2023-05-31    作者:段占朝律师

法律分析:
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二、客观上: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人提供化装用具等等,只要是帮助其逃匿均为窝藏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三、同时,因犯罪人所触犯罪名不同以及窝藏、包庇者的身份不同,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伪证罪等。

法律依据:
《刑罚》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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