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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一方撤诉并与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再起诉吗

发布日期:2023-05-28    作者:赵丽律师

对夫妻一方撤诉并与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再起诉吗


事发经过:
Z与J原系夫妻,J因与Z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向Z1借款几十万元。后原告Z1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Z和J共同还款。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Z1委托律师对前妻J的银行流水进行地毯式调查,发现前妻J不仅不欠原告Z的钱,反而是前妻J向原告Z有大量转款记录。但在开庭前,原告Z1撤回了对被告Z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并通过法院与J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Z1又将Z和J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Z应承担还款责任。
代理过程及结果:
原告Z1与被告J达成调解协议后(即(20XX)豫17XX民初42XX号民事案件),就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冻结了被告Z的存款。被告Z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前后历经历分配异议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执行异议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等9次裁定(赵丽律师均代理被告Z),耗时将近一年半,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Z1的请求即分割被告Z的财产。原告Z1现又起诉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非常感谢被告Z的信任,赵丽律师又一次接受了被告Z委托以后,多次与委托人沟通,查阅了本案相似案例,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一审判决“Z在(20XX)豫17XX民初42XX号案件中撤回对Z1的起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非对实体权利的放弃”的认定与已经生效的XX县人民法院(20XX)豫17XX民初18XX号民事判决书 “Z在(20XX)豫17XX民初42XX号案件中单独撤回对Z1的起诉,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应视为Z已放弃要求Z1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相矛盾。
2、一审判决依据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14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适用本案。首先,该规定是对整个案件进行撤诉的适用,而本案是Z仅单独对Z1进行撤诉,贵院也作出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案继续审理并对该案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均做出了裁决。其次,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同,但均是“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且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虽然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并不完全相同,但已构成了实质上的同一,属于《民诉法解释》247条重复起诉的规定。
3、根据《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规定,Z单独撤回对Z1的起诉,贵院也作出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并与J达成调解协议,XX法院随即制作民事调解书,视为Z已放弃要求Z1还款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Z胜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Z一审诉讼请求。当事人非常满意。
非常感谢中院公平公正处理该案,也感谢当事人对法律的敬重,尽管该案历经十几次风波,但当事人坚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相信法律,相信律师,才迎来了今天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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