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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23-05-24    作者:孙可心律师

2012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于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x号盘古大观、朝阳区安外大街安苑里x号奇迹财富广场等地,以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可获得高额收益,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于某先后担任北京众联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签约中心职员、负责人,负责签约部员工管理及销售业绩统计,此期间国民信和平台吸收资金10亿余元。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于铠源被查获归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于铠源退缴人民币10万元在案。

被告人于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于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家庭困难仍积极退赔,审计违法所得过高,被告人于某也是集资参与人,其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于某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证言、投资协议、投资款缴款凭证、审计报告、到案经过、退缴凭证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阶段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根据其职级工资、任职期限、银行交易记录综合认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于某从宽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责令被告人于某继续退缴违法所得,连同在案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连同在案人民币十万元,并入国民信和系列案件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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