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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对管辖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3-05-16    作者:陈亮律师

居住证对管辖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被告、原告是否办理居住证对案件管辖有很大的影响,下面我们简单分析一下。
一、 正常情况下以户籍地为住所地
并进一步确定管辖,如果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经常居住地必须居住满一年,实践中经常居住地一般需要居住证证明,并且居住证需要按照要求定期刷卡。

二、 公安机关一般不提供实有人口登记查询
有的人虽然没有办理居住证,但是在居委会办理了实有人口登记,公安系统也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但是公安机关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原则上并不提供实有人口登记查询。

三、 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也是可以的
经常居住地住院是工作、生活在此地,偶尔离开居住地正常的出差、回老家、探亲访友等原则上也是可以的。

四、 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该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该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实践中如果把握不住被告是否办理居住证、是否有经常居住地,一般可以先向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再由被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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