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到底能不能做证据
发布日期:2023-05-15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又比如,悟空欠八戒钱,八戒给悟空打电话要钱,顺便做了电话录音,悟空在电话里承认了他欠钱的事实,但当八戒去法院起诉的时候,悟空当庭又改变了说法,说不欠八戒的钱,那么八戒的电话录音,能不能当证据提交给法庭?
先说结论:
1.一般情况下,偷录的录音,即使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但是证明效力不是特别强,和其他证据一起,共同证实某事实的效力更好一些;
2.特殊情况下,未经过他人同意的录音,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那么如何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呢?主要看,偷录的录音:1.有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2.有没有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二者有其一,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
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八种证据种类,包括试听资料。而录音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因此,录音录像,是这一种合法的证据种类。那么什么才叫合法取得呢?
其一,录音录像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的双方谈话的表达是自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录音双方必须是善意的和必要的。举个例子更好理解,八戒为了把悟空办进局里,就采用了诱导的手段,使得悟空承认了走进来花柳地,实际上,悟空是去花柳地吃饭的,并没有做违法的行为,而八戒怀有恶意,故意诱导双方的谈话,使得悟空陷入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这种录音,就不是合法取得。当然八戒如果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逼悟空录音,那么这个录音当然也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其二,录音必须是录音双方人的身份明确,内容必须清晰,具有客观性和连贯性的,不能被采用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剪辑,不能有任何可疑的地方,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证据。还是上面那个例子,八戒把与悟空谈话的内容记录下来了,后来通过技术手段,伪造了一段带有悟空录音的证据,使得悟空谈话的内容变成了承认自己去过花柳地。这种录音,当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鉴于录音录像可以被造假、截取、伪造,因此法院在采信此类证据的时候,往往对它的要求就很高。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呢?还是继续以八戒举例:
1.八戒在跟悟空打电话,偷偷在自己手机上录了音,如果他两的谈话很正常,而且是连续的,身份都明确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如果八戒跑到了悟空的办公室内,装了一个监听设备,全天候监控悟空的言语,最后抓住了悟空的把柄。这种监控录音,是不能用的,为什么呢?因为跑到别人的隐私空间内,装侵犯别人隐私的监控设备,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通过这种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即使再真实、再能证明悟空确实犯了罪,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
2.悟空欠了八戒钱,八戒怎么要,悟空都不给,八戒甚至都给悟空跪下了,悟空还是不还钱。八戒被逼无奈,把悟空给绑了起来了,然后逼着悟空说自己欠了八戒钱,然后八戒拿着录音去起诉悟空,八戒这个录音,就不能当证据。即使这个证据是实情,但他是非法取得的,在程序上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证据,法院也不会采信;
3.悟空欠了八戒钱,八戒百般求告,悟空就是不还钱,一气之下,八戒带着悟空来到了阿姆斯特丹,然后就灯红酒绿的跟悟空happy了,然后在happy的同时,八戒提起了欠钱的事,悟空趁着高兴,承认了欠钱的事,八戒就录了音了。这种情况,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也不能作为证据;
4.悟空还是欠了八戒的钱,八戒跟悟空商量,只要他承认欠钱,同意录音,八戒就把博物馆里的金箍棒,给他偷回来。这种情况,八戒的行为构成了盗窃,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录音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说了那么多,总结起来,就三句话:
1.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肯定能当证据;
2.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虽然是偷录,只要没侵犯对方权利,就可以当证据;
3.违法取得的偷录,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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