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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伤隔天才住院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23-05-10    作者:孙可心律师

2022年10月27日晚上16时许,孟庆辉、刘海波在逊克县河西卡口停车等待防疫检查。二人是逊克县蓝天热力公司卡车司机。在卡口待检时,二人因挪车事宜产生矛盾,孟庆辉先辱骂刘海波,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孟庆辉随即报警。冲突发生后,孟庆辉到逊克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右肩外伤。此次检查费用为1624元。
2022年10月28日,孟庆辉突然晕倒在单位宿舍,随即被送往逊克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5日,共8天。

2022年11月5日出院当日,逊克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癔病性抽搐;2.头外伤;3.面部外伤.4.右胸部软组织挫伤;5.右肩部软组织挫伤;住院费用共计5443.12元。其中包括地西泮注射液一支,价格为7.98元/支,药效为抗焦虑、抗癫痫、镇静作用。特需病房200元/天,住院8天,共1600元。其余费用为头部损伤及其他部位损伤的治疗费用。
2022年12月6日,逊克县XXX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决定给予刘海波5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孟庆辉、刘海波多次协商此次事件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孟庆辉将刘海波诉至法院,要求刘海波赔偿孟庆辉:医疗费10月27日金额1624元,11月7日金额5443.12元,共计医药费7067.12元;误工费2021年标准计算10月28日至11月5日共住院8天,剩余修养时间9天合计17天,93288元除以12个月等于7774元除以30天等于259.13元乘以17天等于4405.21元;营养费住院8天每天100元800元;护理费按照2021年服务业平均工资,应赔偿1096元137元每天8天(住院期间),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14368.33元。案件受理费由刘海波承担。
本院认为:刘海波将孟庆辉打伤,致使孟庆辉身体多处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刘海波应当对孟庆辉身体权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7日,孟庆辉天在逊克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之后,并未住院治疗。说明孟庆辉伤势并不严重,无需住院治疗。28日孟庆辉突然昏厥送往逊克县人民医院治疗,医保费用明细显示地西泮注射液一支,价格为7.98元/支,药效为抗焦虑、抗癫痫、镇静作用。此药物可用于治疗癔病、昏厥等。但孟庆辉未能证实28日昏厥与27日同刘海波发生肢体冲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孟庆辉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无法证实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此类药物相关费用,不予保护。特需病床200元/日,鉴于孟庆辉伤势并不严重,无需特需病床待遇进行治疗。故只保护30元/日普通病床治疗费用,即住院8日,共计240元。27日当日相关医院检查费用,可予以保护。

本院对于孟庆辉的诉讼请求支持如下:1.医疗费5699.14元;2.误工费不予保护;27日医院检查之后便离开医院,证实其无需在医院接受治疗。28日住院因突发昏厥入院治疗,进而治疗因27日发生冲突造成的身体损伤。剩余9天未工作,属孟庆辉个人原因,均不予保护。3.营养费,不予保护;孟庆辉伤情并不严重,无需营养进行康复;4.护理费,不予保护;孟庆辉伤情并不严重,无需他人护理;5.精神损失费,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孟庆辉造成的身体权益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孟庆辉医疗费用5299.14元。驳回原告孟x辉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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