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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发布日期:2023-05-09    作者:孙可心律师

李x凯,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8日至4月27日,李x凯在西安市新城区租住房内先后6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证据。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凯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x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李x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且身患多种疾病,可以从轻处罚。
另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x凯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XX机关强制隔离戒毒。XX机关因被告人李元凯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疾病未羁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毒品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不宜收押通知书、李x凯多次强制戒毒档案、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信息及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郭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x凯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等,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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