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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4-27    作者:赵荣烈律师

当事人书写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抓住有利证据,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以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致电律师详询。
复核申请书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刘某某,男,住潍坊市某某区某某街***号,身份证号码:37*************电话:15*********
刘某某不服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新公交认字【2016】第310953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法提出如下意见:
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6]第310953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 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进行超车,不存在过错。
1、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车未按规定超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但事实是:刘某某在事发路段行驶时一直是由南向北在同一条车道直线行驶,并没有变道超车的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车未按规定超车无事实依据,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认定刘某某存在过错。
2、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但事实是:交警认定撞击点在刘某某驾驶车辆的右后侧方。即使交警的这个认定属实,那么也是时某某撞到了正常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上。而不是刘某某撞到了时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上。因此,并不是刘某某未遵守规定,也不是没有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刘某某驾驶车辆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二、时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该认定书认定时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
1、时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不存在超车行为,没有任何违反道路安全行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责任。
2、交警赶到现场后,反复查看很长时间才找到刘某某车辆右侧中后部有一点点泥土脱落的痕迹,非常细小,用肉眼基本分辨不出来。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主要是时某某醉酒驾驶的原因,跟刘某某的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基本没有关系。
3、撞击位置是在刘某某车辆的中后部,这足以说明刘某某的车辆是在正常行驶,是时某某的机动车临时变向,刮到了刘某某的车辆中后部,而刘某某没有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时某某突然变向,与正常直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时某某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请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复核,认定刘某某无责任。



答辩人:刘某某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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