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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时间能延长吗

发布日期:2023-04-24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监视居住期限为六个月。那么,在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能否延长呢?
答案是不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根据该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未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所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并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因此,最长只能是12个月和6个月。
除非是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然后转为监视居住,再多6个月。
但是,取保候审的12个月和监视居住的6个月只是每个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当换了个机关,时间就可以重新计算。
比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1年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因为决定机关变更了,所以取保候审的期限就可以重新计算,之后到法院了,仍然是如此。
监视居住同理。
因此,除非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办案机关发生变化,否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都是不能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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