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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3-04-19    作者:孙可心律师
第一,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第二,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第三,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他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
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第五,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
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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