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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如何量刑?帮信罪如何找律师?

发布日期:2023-04-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李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鄂0111刑初AAA号
案  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AA日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鄂0111刑初AAA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某,男,汉族,2001年10月4日出生。因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艳超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洪某二部刑诉〔2022〕AAA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是为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先后在武汉市洪山区、汉阳区、武昌区、江夏区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办理了11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SIM卡、U盾、支付宝账户,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先后分七次提供给不同人使用,其中,部分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某某
(2023)鄂0111刑初AAA号
法官助理 陈某某
书记员 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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