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离婚案件起诉不受六个月期间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即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中,如有家暴情况发生,可以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证据材料,即使未满六个月,面对屡教不改的家庭暴力行为,属于“新情况、新理由”,起诉不受六个月期间的限制。
3.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离婚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证据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给家暴受害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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