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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

发布日期:2022-11-25    作者:齐广学律师

                      浅谈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    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法作了一般规定,而对于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行政强制法又作了特殊规定,由于没有对其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导致执法机关对整个违法建设的拆除程序的步骤、时限、起诉期限的保障等有了不同的理解,实践中也作法不一,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此有个准确理解,以有利于拆除违法建设行为的合法有效完成。   

 一、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步骤。《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决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处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之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可见,催告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所以,一般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一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一强制执行。   

但是,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却加入了一个特殊步骤—一公告,这个步骤加在哪里,期限问题如何操作,就成为一个大家争论的焦点。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法关于这一点规定得还是比较清晰的,原文的意思还是写得比较清楚的,只要按照原文去理解就可以执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从字面上分析,强制法写明了公告程序应当处于“强制拆除”之前,即应当在采取具体的强制拆除措施和行动之前,而不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而从立法目的方面分析,之所以加入这个特殊程序,主要是用这道程序进行广而告之,保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的方式知晓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尽可能地行使陈述或申辩权利,以控制行政机关的粗心大意或滥用职权,使其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可见,把公告程序放在采取具体的拆除措施之前,使其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财产和居住权利,也正是立法者的目的所在。综上所述,公告这个步骤应当处于强制拆除之前,即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就应当表述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一一强制执行。   

 二、关于违法建设拆除的时限。关于行政决定、催告、公告、强制执行决定的履行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的程序,不宜少于10日。关于起诉期限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本期话题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给予当事人履行的期限,但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要等诉期满了以后再进行下一步程序,所以,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给当事人履行的期限满了以后即可进行催告,而不必等起诉期限满了才进入下一步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可见,催告之后,法律上也没有要求起诉期限届满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即经催告之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即可进行下一步程序。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三款又规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也就是说,在这步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的期限,即应当在起诉期限(按照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6个月)届满后再进行强制拆除。关于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子以公告限人自行新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病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在这道程序中应当保证当人的诉权,应当在起诉期限届满后才能强制拆除,房以在公告之后,应当在规定当事人自拆的期限的基上,再过6个月之后,才可以强制拆除。综上所述,在强制拆除前四步程序中,有三步涉及到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期限问题:在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是可以保障当事人起诉期限,在行政强制决定中是一般应当保陵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而在公告程序中是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期限。   

不难看出,强制拆除的前四步程序中,涉及到三次起诉期限,必然引起起诉期限的重叠,也必然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而这四步程序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在这四步程序中,只要有一次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就可以了,就能起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作用,在非违法建设案中,应当在强制执行决定之后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而在违法建设案件中,公告程序要求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是说,应当在公告的给定当事人的履行期限之后,再过6个月才可以进行强制拆除,而其他的几步程序一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即可以在给当事人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即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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