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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发布日期:2022-07-09    作者:朱明胜律师
对于不能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认定伟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他人此种方式的使用不构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受保护的前提必须是已实际具有识别作用,而不是仅仅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可能性。无论驰名的未注册商标还是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均体现了这种要求。当然,权利人就未注册商标主张权利的,其自身必须将所主张权利的标识用作商标。也即具有当做商标使用的意思。倘若他人以某种标识指称其特定商品,,而本人并无将其用作深表的意图的,他人的指称并不当然使该被指称者享有商标权利。简言之,他人的指称商品的行为只是一种客观事实,而本人必须在具有享有权利的意图和使用行为时,才会创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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