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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07-07    作者:朱明胜律师
以江苏**食品机械公司与江苏**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为例,江苏公司的成员企业为彰显其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身份,而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关于食品机械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的集团标识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集团公司为了规范使用其集团标识,,制作了相关企业视觉识别系统,且有多种表现形式。从集团使用的不同的集团标识看,真题上都含有图形注册商标及集团企业名称及其字母组合;涉及分公司的,对图形商标与文字及字母如何排列有严格要求,鉴于集团公司对其成员使用集团标识没有限制性规定,因而作为集团成员为彰显作为集团企业的身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集团标识符合常理,且无不正当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系按照与其他公司或成员企业相同点方式使用集团标志没有在产品上单独使用集团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也不存在不规范使用公司集团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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