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有用吗
发布日期:2022-05-24 作者:张颖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最高判罚1000万2025年1月1日生效
- 工程管理费与转包差价的问题的处理
- 工程款利息应如何主张?
- 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分析及离职后变更登记救济途径研究
- 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性质如何认定?
- 借用资质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 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 男子意外死亡,百万赔偿金如何分配?
- 装修找人做“私活”有哪些风险?
- 遇到砍头息,法院怎么判决
- 夫妻离婚对债务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有效?
- 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约定轮流抚养,可行吗?
- 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 微信证据的保存+提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