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例外
发布日期:2022-05-20 作者:朱明胜律师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说过你包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是在先权利的一种,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在先商标标志主张著作权保护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权属问题只是主张在先著作权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其他入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诉争商标与其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等,都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一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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