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书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格式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
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
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是公民按照法律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收养公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应当有收养协议。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不得由他人代理。
(3)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②收养人的经济能力的证明;③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证明;④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状况;⑤收养人的健康证明和生育能力证明;⑥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⑦收养协议(或草稿)以及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用)
- 人民法院领取骨灰通知书(告知罪犯家属用)
- 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
- 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 决定释放通知书
- 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关于印发《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络培训计划和改进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印发《部管社会组织2016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