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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际法教学内容体系改革

发布日期:2021-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确定本科阶段国际法教学内容体系,应明确若干指导原则。选择教材的标准是观点的权威性、内容的涵盖的全面性、材料的完整与新颖性。为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国际法知识,可将国际法分成相互间有明确逻辑关系的“五论”,即总论、主体论、行为论、客体论与救济论。在授课中除了注意知识点的讲解外,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确立几个基本的国际法理念,即主权观、国际法治观、人权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国际合作观,并应成为评价国际法教学效果的主要指标。



关键词:国际法教学 国际法教学内容 国际法理念 教学改革

一、如何确定本科阶段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
  
  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对本科阶段法学专业的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专业知识的范围,各个高校的认识不尽相同。笔者参看了一些学校教师的教案,发现其内容基本上与我国的一些统编教材的内容相同,就是将教材中的内容全面地、平面地作为授课的内容。其特点是内容全面,条理清楚,但我认为这不一定适合于所有的学生,特别易使国际法的教学变成仅仅是知识点的传授,其结果可能是学生可能很能应付考试,却不能掌握国际法的真谛,不能树立正确的国际法理念,不能用国际法知识分析纷繁复杂的国际法现象,不能进行自我学习。
  教师对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往往认为让学生掌握的越多、越全面就越好,唯恐漏掉了什么知识点,结果将国际法的授课变成了填鸭式的“满堂灌”。WWw.11665.COM我们知道,国际法的内容浩如烟海,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不仅多得无法统计,而且对刚接触法学专业知识的本科生而言,更仿佛进入迷宫一般,不知从何下手。加之国际法本身与我们现实生活直接联系相对较少,学生更是不易理解和产生兴趣。此时,如教师一味追求知识点的全面完整,平面地介绍教材的内容,必然使大部分学生感到无法消化理解,抓不住中心和重点,进而丧失了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其教学效果肯定不会好。
  那么,确定本科阶段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首要的原则是应当平衡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与学生的接受能力。也就是说,首先要考虑知识本身体系的完整性,但同时也要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对那些基本的、也能为学生所理解的、同时又是学生进一步学习所必须的知识应列入教学内容。例如,国际法总论中涉及的问题非常多,有关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由于具备上述特点应列入掌握的内容;但对于诸如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效力则要视情况而定。因为这些内容繁杂,而且对理解以后的知识内容并无实质性的帮助,极易使学生将主要时间用于一些细节性问题的记忆,而对这一些重点性的问题却缺乏足够的理解,这对后续的学习与理解是不利的。当然并不是说不要学这些内容,但完全可以采用自学,或者以后在相关章节进行具体介绍的方法去了解。
  其次,要平衡知识的广度与深度。要认识到本科阶段毕竟不同于研究生阶段,在广度与深度方面应当有较大的区别,如果一味扩大内容的范围与授课的难度,就会混淆这二个阶段的界限,不符合因材施教的原则。如国际法教材中大多对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的具体领域有较多的介绍,甚至引入了一些其他专业的词汇,所介绍的有关人权、环境问题的相关理论也较为深奥。如果在内容的选择上把握不好,会出现一种“撒胡椒面”的状态,教师虽讲得似乎尽兴,学生却迷迷糊糊、不知所云。



  再次,要平衡国际法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侧重。国际法与很多学科有一定的关联,如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甚至是民商法与程序法与其也有原理相通之处。在处理授课内容时,应考虑如何与学生已经学过的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其目标是既不能因重迭而浪费学生时间,同时还要利用其互补性促进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理解与记忆。例如在介绍条约法的内容时,采用将条约与民商法上的合同的原理进行对照分析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条约的原理的理解,另一方面又可以帮助学生复习合同法的知识,一举二得,学习的效率当然也就加倍了。
  最后,要平衡内容的科学严谨性与多彩趣味性。科学要求严谨,法学是社会科学,当然也不例外。但科学的严谨性也不排斥美感与趣味,而且对于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而言,枯燥的理论灌输会成为其学习的障碍。当然,这二者的平衡并不是容易的,但决不是做不到的。这取决于教师对内容的选择与把握。科学本身就有一种美感,其逻辑性、对称性与规律性如果得到揭示,本身就会给学生以一种理性之美,在选取内容时,要能揭示出这些东西。但也要注意那些能直接引起学生



兴趣的东西,这包括学生感兴趣的题材、一些有价值的案例、一些有趣的修辞等,这能调整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二、典型国际法教材的内容体系选择
  
  在确定了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之后,可以确定国际法的授课内容与要求,而授课内容与教材内容要相互配合和补充。千篇一律,无论选什么教材授课内容都一样显然不能发挥教材的最大效用。目前,各类教材的内容各不相同,结构与体系上也各有特点。了解这些教材的内容对确定国际法的授课内容意义重要。
  从国外教材与国内教材的内容上看,不同的国外教材之间、国外教材与国内教材之间内容的差别较大,如国际法经典教材由英国的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roberts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vol.1)共四编十五章,《第一编,绪论 国际法的基础和发展》,主要涉及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国际法主体的分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国家责任;《第二编 国际法的客体》,涉及国家领土、公海、外层空间和个人;《第三编 国家的对外关系机关》,涉及外交机构与其活动规则与特权与豁免;《第四编 国际交往行为》,涉及各种国际交往行为,特别是条约行为。该书从体系安排上来看,呈现出总论、主体、客体、行为四分结构。该书的特点在于,在对相关理论进行经典性的概述的同时,给出了大量的(500个以上)案例介绍与简要分析,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法说注重实证分析的一种体现。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更注重理论体系的完整与逻辑结构,其中欧盟法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如德国学者魏智通(wolfgang graf vitzthum)主编的《国际法》(2001年第二版)有八章,第一章是国际法概述,第二、三、四章是分述国际法的主体,含国家、个、与国际组织与跨国组织,第五章是国际法中的空间与环境,第六章涉及国际法中的经济与文化,第七章是国家责任、国际刑法与国际争端解决与制裁,第八章是和平维护与战争法。该书从体系安排上来看,表现出总论、主体、客体、行为与责任五分结构,逻辑层次清楚。其深遂的理论分析与广泛的旁征博引,读起来给人以厚重之感。



  在日本使用得最多的国际法教材是由松井芳郎等人所著的《国际法》,从1988年至今已有四版,其内容共分六部分十九章,第一部分是国际法导论,第二部分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部分是国际法上的空间秩序,第四部分是有关经济、社会、国际合作的国际法,第五部分是为维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国际法,第六部分是武装冲突法。其内容体系上主要突出国家之间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本书试图反映国际法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如何重构国际法。本书的另一个特点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实用性较强。
国内主要教材之间内容的差异性相对较小,观点相对较为统一,所以使用哪一本教材似乎差别不大。其共同特点是内容全面,逻辑性强,也符合学生的阅读习惯。如权威国际法教材王铁崖先生的《国际法》(199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共有十八章,前三章涉及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第四、五、六、七章涉及国际法主体,第八、九、十、十一章涉及国际法的客体,第十二、十三章是国际法上的行为,第十七章是国际争端解决法,其中间的第十四、十五、十六与十八章属于哪一方面的内容,及与前后的关系似乎不甚清晰。
  在明确相关教材的内容与特点基础上,教材的选择这主要取决于是否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观点的权威性,二内容的与所要讲授内容涵盖的全面性,三是材料的完整与新颖性。此外,还要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与接受能力。当然,一本教材可能很难达到全面合乎上述各方面的要求,这就要进行综合平衡。其中最重要的考虑还是内容与学生应掌握的知识吻合的程度。
  
  三、国际法授课内容体系的构建
  
  选定了教材,当然不是说就一定要按教材的内容与体系进行授课。在这方面,首先应考虑的是内容的内在联系,要整个授课体系在结构上有明确的体系,便于学生学习与掌握。另一方面要考虑的是结构的简洁。如果将结构体系的层次与部分划分得过多,不便学生从总体上把握,也不能达到简明易记的效果。综合各方面的要求,我认为可考虑将国际法划分为五大部分,依次为总论、主体论、行为论、客体论与救济论,即国际法“五论”。
  其中,总论讲授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渊源、形成与发展、国际法的效力基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再增加其他问题。



  第二部分是主体论,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国家、国际组织与国际法上的个人(含国际人权法部分),此部分可分为三到四章分述,总体上是涉及主体的规范,反映各类主体的特点与地位。
 第三部分涉及国际法上的行为,包括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武装冲突法及国际刑法,总体特点是学习国际法上的行为的规范。其中武装冲突法的规范,按现代国际法虽然一般属于应禁止的不法行为,但它毕竟是一种国际法上的行为,而且如果属于正当使武力的话,更是一种要加以规范的行为,所以放入此部分无不妥。我国学者大多将之放入最后部分,似乎是国际救济的内容,笔者却认为这不妥,因为使用武力救济一般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而且,有些武装冲突本身并非救济行为。
  第四部分是客体论,可以包括领土法、空间法、海洋法与国际环境法,其共性是将与这些客体有关的规范集合在一起,便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当然此部分内容较多较杂,在处理上应抓住主要的、普遍性的规范或一般原则,具体领域的问题可交由学生自己归纳。
  第五部分是救济论,涉及国际争端的解决,此部分基本上属于程序规范,但应将此部分作为一个重点。主
要介绍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与规则、法律解决方法与规则,应当与国内救济进行比较介绍,重点说明其区别。
  将国际法学习的内容分为以上五部分,结构完整、简明扼要,便于学生掌握知识的体系。另一方面,由于采用五部分教学法,其内容的联系性与伸缩性均得到加强,笔者认为是一种有创意的方案。
  
  四、贯穿于国际法教学的基本理念体系
  
  在国际法的教学中,无论是对教学内容的选取,还是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决不能仅考虑具体知识点的灌输,而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形成一些基本的理念。这些理念不能认为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①,其体系一般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加以概括;在学生学习中要树立的国际法基本理念是对国际法现象进行分析与解释的一些基本观念,或一种确信。这种观念体系要能涵盖国际法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并能引导学生综合分析国际法具体问题,或引导其形成一些基本观点。这些基本理论要在各部份教学中从具体内容中引申出来,并经常用于解释分析一些现象。本科阶段应培养学生形成的国际法基本理念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主权观
  国家主权观是解释各种国际法现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国家主权观的确立宜从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内容及其发展、国家主权与人权、国家主权与其他具体权利(如国家管辖权、经济主权、外交主权等)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
  (二)国际法治观(国际法律秩序观)
  这涉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如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条约法的前提、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等。应着力确立“国际法是法”的观念,破除一些诸如“国际法不是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等错误观点。应使学生认识到国际社会也有一个法律秩序(虽然与国内法律秩序有所不同),对一国有效力的国际法则也应视为国内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等。
  (三)国际人权观
  国际人权观是概括国际法内容发展的一条主线,国际人权观的确立可以使学生深入理解有关国际法主体、国际人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等国际法领域规则的内在理由,提高学生分析国际法规则发展方向的能力。
  (四)国际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原则进入国际法领域较晚。但随着人类社会相互依存的程度增加,共同面临的问题增多,可持续发展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并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中。国际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的主要领域有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空间法等。建立国际可持续发展观能帮助学生理解这些规范,也更能理解国际法是如何发展变化的。
  (五)国际合作观
  国际合作观是理解国际法原理与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角度。要使学生认识到,国际社会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甚至矛盾重重,表现为相互间既有斗争,又有合作(或妥协),国际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合作。国际合作观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可以说各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建立与发展均与国际合作有关。国际合作观应包括合作的基础、合作的方式、合作的领域、合作发展的方向等内容。
  
  注释:
  ①黄瑶:《国际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4年
版,第13页。
  
  参考文献:
  [1]王晓烁:论中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育的缺失[j].社会科学论坛,2005,(7).
  [2]管晓峰、胡利玲: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2).
  [3]周超:国际公法教学之我见[j].时代教育,2008(6):128-130.
  [4]李瑛:谈辩论在国际法教学中的运用[j].公安教育,2007,(3):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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