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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纠纷(二)

发布日期:2021-11-30    作者:张梅律师

劳动工伤纠纷(二)
上述劳动工伤案中一审关于孙某的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孙某实施该行为与其履行的工作职务没有关系,系其个人行为,构成“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虽用人单位基于龙某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而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孙某承担自己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该深圳工伤案中关于龙某主张的损失问题,其中龙某主张的医疗费发生于2016年9月14日之后,不含在工伤赔偿案件处理的医疗费,经核算为11452.77元,法院予以认定。龙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14667元,虽计算方式有误,但其主张的总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予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龙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法院调整按80元/天×120天计算为9600元。营养费3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法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虽龙某在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主张了部分交通费,但此后其又多次治疗,法院对此后的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关于误工费,孙某对龙某主张的计算方式无异议,法院对该金额36081.90元予以认定,孙某抗辩称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其的抗辩意见表示不予采纳。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12531.20元,龙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龙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1452.77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14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36081.90元、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86401.67元,应由孙某予以赔偿。孙某对此判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该深圳工伤案中二审关于在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龙某能否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职工工伤的,工伤职工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双重赔付。因此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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