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09-01-01 作者:陈剑峰律师
问题: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我是安徽省合肥市进京务工的农民,在北京一家商贸中心工作,每月工资为2500元。2008年10月16日,上班时搬工具不慎将右手小指压伤,未住院,鉴定为工伤伤残10级。2008年12月17日,我领了工伤证。治疗费花去1900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的。休息了2个月,单位没扣我工资。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
回复:
您好: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2500元/月=1500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 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3322元/月*5个月=1661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上述两项合计:31610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31610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参考数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三、2007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07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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