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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款的金额

发布日期:2021-11-10    作者: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款的金额
一则深圳劳动纠纷,王某自2006年在甲公司上班。2011年10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2013年2月,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公司给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元,工伤赔付问题全部解决。后王某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到2015年5月。该深圳劳动案中王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2810元,双方发生仲裁,最后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王某社保基金理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元,王某领取上述款项后双方工伤赔付问题一次性全部解决。
该深圳劳动案中因《工伤赔偿协议》明确载明了王某的伤残等级和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的金额,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办法。王某在应当知道该事实的前提下,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内容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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