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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午休猝死属于工伤吗

发布日期:2021-10-29    作者:张梅律师

员工午休猝死属于工伤吗
一则深圳劳动工伤案例,小张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规定中午11点半到12点半为午休时间。一天,11点半小张去吃过午饭后,回到工位休息。突然心脏病发,虽公司叫了救护车,但救护车到现场后,小张已经去世。家属认为小张构成了工伤,要求按工伤待遇执行。但公司认为小张系因疾病发作去世,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该深圳劳动工伤案中小张是否构成工伤?如果单位拒绝为小张申请工伤认定家属怎么办?
视同工伤包含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首先,该深圳劳动工伤案中小张因心脏病发去世,属于突发疾病去世。其次,小张去世的地方为工作岗位;第三,小张去世的时间为午休时间。
该深圳劳动工伤案中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呢?这也是家属与单位发生争议的焦点所在。近期,有一份湖南高级法院的同类案例的判决书对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就认定为:午休时间为满足个人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和歇息时间很短暂,也是为了下午继续工作所作的必要准备,与职工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下班休息时间不同,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职工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工作场所短暂的、必要的休整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根据上述三个条件,该深圳劳动工伤案中小张的去世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应构成工伤。所以,该深圳劳动工伤案中小张的直系亲属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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