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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予申报工伤

发布日期:2021-10-18    作者:张梅律师

单位不予申报工伤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张某原来是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员工,2011年3月到该用人单位工作。2011年12月12日10时许,张某在工作期间对管道改造维修时,因切割氧气时,焊渣与现场的化工废料相遇引发火灾,张某被大火引燃全身,致使张某头部、胸部被严重烧伤。后用人单位立即将张某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烧伤,张某后又转往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自受伤之日起张某先后8次住院治疗,最后一次在中国医学科学整形外科医院住院的出院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其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该武汉劳动案中张某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也未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7月22日该武汉劳动案中张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该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张某受伤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提出申请时已超过1年申请时限,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张某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张某称因其受伤后数次住院治疗,应当自最后一次住院医嘱确认的3个月复查期满之日即2015年9月12日为起算日计算1年的申请时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用人单位处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申报工伤的情形下,张某应在1年内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张某直到2016年7月22日才向被告提出,已超过了申请时限,张某虽多次住院,但并未连续住院,且近亲属也可为张某申请工伤,故张某逾期申报工伤无法定事由,张某主张的依最后一次住院医嘱确认的3个月复查期满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日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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