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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去世赔偿

发布日期:2021-10-13    作者:张梅律师

劳动者工伤去世赔偿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王某是甲公司的职工,长年在甲公司工作。2017年5月的一天中午,王某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并排行驶的汽车发生剐蹭,翻倒在地。当时王某觉得自己并未受伤,于是直接起身拂去身上的尘土,然后继续骑车回家,没有追究车辆驾驶员的责任。但是,在下午王某突然昏迷,立即被同事送医抢救。经诊断,陈某的病情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伤,即使能够保住性命,也无法和正常人一样自理生活。


该武汉劳动案中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其家人认为王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遂要求甲公司向市人社局申报工伤;但甲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是交通事故引起,与工作性质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直接拒绝了王某家人的要求。2017年11月,王某家人自行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过程并不顺利,几经辗转后,市人社局于三年后的2020年7月才作出了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亡职工标准核定王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此时王某已经离世。


在此之后,该武汉劳动案中王某家人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王某从受伤住院到死亡期间花费了大笔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费,但这些费用社保机构均没有核定在工伤待遇当中,王某家人认为应由甲公司承担;但甲公司认为王某系参保职工,既然其已被确认为工伤,则医疗费、伙食费和护理费应属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范围,不应再由公司负担。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后,王某家人与甲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武汉劳动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甲公司与王某家人在调解过程中围绕着医疗费、伙食费和护理费的承担主体问题争执不休、互不相让,调解无果而终。该武汉劳动案中办案法官认为,厘清本案的关键在于回答两个看似紧密联系,却又分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
该武汉劳动案中,甲公司在王某受伤后妄自判断,否定王某构成工伤,也没有在30日内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伤申报义务,因此王某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该由甲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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