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1-07-09 作者:李丹律师
2013年5月19号,李先生与梅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他所拥有的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梅先生,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5月19号,租赁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合同续签至2015年5月19日。2014年12月6号,李先生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先生,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同日,李先生、杨先生、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于租房事宜,李先生收到全部房款后退还杨先生1万元租金,杨先生保证租户住到2015年6月1日。现梅先生以李先生出售诉争房屋侵犯了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称梅先生知道卖房事宜,因为卖房期间都是梅先生带着中介看房,梅先生起诉的真正原因仅仅是要求免费多住一段时间。
法官说法
梅先生作为当时房屋的承租人,在李先生有出售房屋的想法时,的确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经审理过后我院认为,结合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人看房的证人的证言,以及李先生与梅先生在看房当日对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的通话记录,可以认为梅先生对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应当是知情的,而且梅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购买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并未侵害梅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梅先生的诉讼请求。
注意提醒的是,实践中不少二手房在挂牌出售时是处于出租状态的,虽然经本案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出售行为没有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为了避免以后交房发生的一系列纠纷,买房人在购买房子时还是要认真核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主体等信息,及时要求租户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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